关于《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创建时间:2024-09-06 16:10

    2022年12月17日,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试行)》(黑自然资规〔2022〕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该《意见》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意见》出台背景

  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前,原国有(国营)企事业单位已经通过各种方式无偿取得一定土地并实际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将其统一确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国有(国营)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涉及土地权属的变更,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应当在这一环节实行有偿使用,即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通过进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有利于推进存量土地的盘活利用,发挥土地的资产价值,有利于提高企业融资保障能力,满足新时期国企改革的发展要求。目前,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政策规定分散于国务院、原国土资源部多个文件中,且相关文件出台时间日久远,适用范围和有关要求均有不同程度调整,现有文件规定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2022年11月24日,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5号)明确要求,加快已改制国有企业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处置,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国有企业,依法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的,可以依照原改制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和审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事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省属国有企事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我厅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学习借鉴湖南、辽宁、云南等省份的文件规定并结合其他省份的实践经验,结合我省实际,联合有关部门专门制定了《意见》,科学指导省属国有企单位做好改制中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四个部分内容。

  (一)总体要求。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总体原则是: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改革。

  (二)处置方式。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原有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在改制中,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保留划拨、作价出资(入股)以及出让、租赁方式予以处置。一是对原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二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制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予以处置;三是原有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均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处置。

  (三)处置范围及条件

拟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改制单位持有不动产登记证书。尚未登记的,改制单位应提供权属来源,并向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处置:一是拟处置土地未列入批准的资产处置范畴的;二是土地权属不清晰,不能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且未取得土地权属证明的;三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共有土地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已抵押的土地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等权属存在争议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处置的其他情形。

  (四)处置程序。

  一是拟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土地的,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并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

  二是拟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向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的改制方案中,应明确土地的处置方式,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在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方案前,需征求省自然资源厅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处置手续:

  1.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申请核准。改制单位依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申请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向申请单位核发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件。

  2.土地资产评估和编制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改制单位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对拟处置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并通过国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改制单位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3.初审。改制单位向拟处置土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初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4.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改制单位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向申请单位核发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批复文件。

  5.办理国家资本金(股本金)转增。改制单位持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国家资本金(股本金)转增手续。

  6.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改制单位办理完国有资本金(股本金)转增手续后,将公司资产即资本金变更登记情况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到拟处置土地资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

  三是拟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到属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协议出让、租赁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情形除外。

  (四)有关要求

  《意见》的附录中,列明了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申请材料目录和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三、出台意见的意义

  划拨土地是我省较多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由于划拨用地处分权能受限,难以显化资本价值,无法在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融资保障能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不能满足改革需要。随着我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与事业单位转企改革的有力推进,企业改革亟需根据改革形式和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紧密衔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为企业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工作提供了清晰的路径,为相关部门开展划拨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为助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新方式,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2月31日